前天,在法院从原单位代表手中接过11万元经济补偿金的俞女士,心中感慨万分。和单位解约后历经2年多的维权之路,仲裁、判决和调解……终于等到云开雾散的那一天(本报2005年6月15日《牵线半年前,佳音今朝得——本报关注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有果》曾作报道)。 “我要谢谢浙江法制报!”这是俞女士见到记者后说的第一句话。 原来,原任杭州某设计研究所总工程师的俞女士,在辞职之后,同设计所、研究院间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及赔偿金等问题一直没能得到妥善解决。前年年底,本报举行的大型法律咨询活动,抱着最后一线希望的俞女士,在本报记者牵线搭桥下,认识了在参加咨询活动的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孔夏雨。孔律师成为俞女士的代理人。 去年6月,法院一审判决,肯定了俞女士积极维权的行为,还认定两被告作为俞女士的实际用人单位及其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孔律师认为,俞女士与设计研究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年限是9年零一个月,而不是法院认定的2年零一个月,虽然单位改制前她是事业编制人员,但始终与单位存在着劳动关系。俞女士上诉,请求改判设计研究院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补偿金,共计13余万元。 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由设计研究院一次性支付给俞女士11万元,双方关于此案的其他权利义务,不再相互主张。 在农历新年到来之前,俞女士拿到了约定的补偿款。“虽然维权路走得辛苦,但终于得到了美满的结果。我很感谢报社为我引见我这样一位负责任的好律师。” |